青岛物业新规“执行难” 中泰信上景未入住也全额收费

2018-09-04 22:11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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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9月4日消息 7月1日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对此,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然而,近日多名市民网友反映,市北区中泰信上景等小区迟迟未按照新规定执行,对于空置房屋、车位,继续全额收费。对此,9月4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守贤通过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给出回应。

  网友:

  中泰信上景等小区未入住被收全额物业费


  “中泰信上景小区的青岛信合美佳物业对未入住的业主仍收取全额物业费,且称未收到任何减免物业费文件。”问政中有网友投诉,该小区停车费350元/月且不固定车位,临时停车4元/小时(免费一小时),是否合乎规定?此外,网友还投诉该小区存在物业存在服务态度恶劣、服务项目欠缺、人员配备严重不齐、设施维护维修怠慢、打扫卫生不及时,出现问题推卸责任等众方面问题。

  空置房屋全额收费以及停车位收费问题,成为焦点。还有网友在问政中表示,山东省自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空置6个月以上减免物业收费,停车位一个月以上不使用免收停车服务费,但是青岛市迟迟没有执行,“咨询街道办,街道办物业办,区物业办均表示不知道,也不清楚普通住宅的定义,更不知道山东省新下发的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减免收费的具体政策,能否尽快执行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市级规定。”

  于守贤答复,目前市物价局正组织各部门根据省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届时将会公示执行。

  反映的中泰信上景小区存在的服务态度恶劣、服务项目欠缺、人员配备严重不齐、设施维护维修怠慢、打扫卫生不及时问题,市北区物业办将联合街道办事处现场查看,落实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和设施设备养护等服务。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处分和决定,非物业公司行为,已通过平台转价格部门落实。

  统计:

  新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投诉量猛增


  根据此前青岛市物价局公布的《2018年7月份青岛市价格举报分析》,2018年7月份,我市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受理量位于前三位的分别是停车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和商品零售。

  分析表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本月共受理102件,占本月受理量的21.84%,受理量较上月上升18.60%。受理量较上月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自7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物业公司对新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业主不满。部分业主对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该如何界定、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如何规定、储藏室及车库是否应计入物业公共物业费的计费面积、物业代为收取的业主共有收益资金如何使用等问题存在较多疑问。

  政策:

  符合条件空置房屋物业收费不得超60% 7月1日起实施


  半岛网了解到,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明确,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完善。

  其中第三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第五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标准按照最高150元/月收取;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6元。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暂按《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规定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等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文 葛飞

   [编辑: 王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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