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远程视频开庭审理35起减刑假释案

2017-07-24 07:3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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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主审法官在法院,服刑人员在监狱,所涉及的减刑、假释案件,却能够顺利开庭审理,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35起减刑假释案件,实现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远程视频开庭。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这项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远程视频庭审。



  新规实施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7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35起减刑假释案件。记者现场了解到,法官早早就来到法庭调试设备,并和监狱人员进行接洽,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始到中午结束。庭审过程公开通明,且效率极高。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此外,《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这意味着“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记者了解到,青岛中院审监庭2017年以来严格按照最高法出台的最新《规定》实施,依法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

  科技法庭让审理更公开

  2014年,青岛中院在山东省率先通过视频开庭审理了减刑案件,目前,已远程视频开庭提讯罪犯300余人次。2017年7月,实现符合远程视频条件的案件,全部远程视频开庭。

  7月19日,记者在案件审理现场看到,法院的庭审现场共有三块大屏幕,在一块屏幕上分成了一个主屏幕和十余个小屏幕,主屏幕的画面随着声音切换,谁发言就显示在主屏幕上,其他的分画面分别是法庭和监狱两地涉及庭审内容的各个角度和细节,包块申请人、检察员、书记员、书记员庭审记录电脑屏幕等。参与庭审的人员可以全方位无死角的参与其中。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主持庭审,先由申请人宣读对几名罪犯提请减刑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随后由主审法官对每一名罪犯进行讯问。

  青岛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确保了审判的公开公正,旁听人员到法院内法庭即可旁听,不仅可以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媒体记者和普通民众等均可参与旁听,真正将减刑假释工作置于全社会全方位监督之下。

  案例一 有再犯罪危险的不予假释

  罪犯范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服刑期间缴纳35000元)。2016年1月减刑二个月。已执行刑期六年。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罪表现,考核积分符合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另查明,罪犯范某某2001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又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九起,其中七起为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5万余元。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范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又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九起,其中七起为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5万余元。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且该犯剩余刑期较长(二年十个月),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不予假释。

  本案需要把握的要点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问题。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二 不全部缴纳罚金的不予假释

  罪犯刘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服刑期间缴纳35000元)。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考核积分符合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另查明,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最近一年在狱内每月平均消费818元。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未全部缴纳罚金,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能力继续缴纳剩余罚金。而从监狱调取的该犯狱内消费记录显示,其消费水平较高,有能力更多地缴纳罚金却不积极缴纳,因此依法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本案需要把握的要点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案例三 涉黑、涉枪惯犯依法不予假释

  罪犯杨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提讯了该罪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杨某的悔改表现属实,考核积分符合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杨某进行社区矫正。另查明,罪犯杨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四起(其中一起受黑社会组织指使),致四人重伤,一人轻伤;受黑社会组织指使,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三起;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五连发猎枪一支。

  青岛中院认为本案中,从罪犯杨某的犯罪特征来看,其连续实施故意伤害四起,寻衅滋事犯罪三起,已经初步具备了惯犯的特征,且余刑较长(三年六个月),不排除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可能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类罪犯的假释应依法从严掌握。综合以上考虑,依法对罪犯杨某不予办理假释。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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